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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意外事故导致朱芸成植物人,向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讨要说法

时间:2025/10/20 15:15:10

朱芸本是一位正常的普通人,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却变成了植物人。如今几年过去了,她的情况一直没有好转,现在她的家人向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讨要一个说法——

一、飞来横祸 意外事故的经过

朱芸,女,1969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职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马坎小区。因宫颈癌筛查 HPV 强阳性,需进一步做宫颈镜及宫颈活检涂片检查,她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上午在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妇产科门诊,在静脉全麻下进行宫颈镜检查和宫颈活检术。

由于朱芸是医院的员工,便请科室的妇产科大夫王某某实施宫颈活检手术;请麻醉科医师闫某某(闫某某没有医师资格证,在该院担任麻醉师十余年)实施麻醉。

手术后,麻醉师没能唤醒朱芸,很快就出现面色紫绀、无心跳等情况。当时手术现场缺少气管插管包、简易呼吸气囊、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等从其他科室借来后,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朱芸随后被送到安康市中心医院 ICU 治疗,第二天又转到西安西京医院。2017 年 3 月 13日转回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至今,目前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二、实事求是 相应的法律责任

整个事故就是--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对朱芸的诊疗违反诊疗规程和麻醉操作规范,给她造成了重大人身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患者在医院实际发生了诊疗行为,责任主体就在医院,不存在个人行为一说,而且医院存在聘用无证人员、麻醉药品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才导致本次事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了其医务人员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的规定,朱芸是在医院内部由医院相关职责医师实施诊疗活动的事实,在安康汉滨区中医医院提交的《关于给予胡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中也明确表示“汉滨区中医医院规划化执行管理风险防控工作不力,在未履行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三、最终诉求 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责任人闫某某没有医师资格证、没有麻醉药品处方权,但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汉滨区中医医院长期从事麻醉工作,该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也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闫某某、王某某在实施诊疗的过程中全程公开,参与人员除了闫某某、王某某外,还有科室护士、助理等诸多人员参与,诊刮所获取的检材还需送往中医院检材科室检测,朱芸仅是作为医院员工的身份,联系了熟悉的人员为其诊疗,朱芸虽然选择了无痛手术,但麻醉药品选用、用量是由麻醉医师闫某某决定,手术过程由妇产科医师王某某自行操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朱芸在中医医院内发生诊疗活动并造成损害是既定事实,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闫某某、王某某作为该医院的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其在事实诊疗过程中因过错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害,由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规定,安康市汉滨区中医院存在任用无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病历档案、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麻醉药品、未遵守手术室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整、诊疗规范的行为,应当直接推定医院的过错,由安康市汉滨区中医医院承担全部的责任!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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