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2012)黑民终字第22号判决书第13页认定:“刘某在5层以下施工中,年某提供两次钢材,第一笔706021元,第二笔777543元,系以料抵工程款。”。
亦经佳木斯中院重审9号判决第12页确认:“全部砂石、钢材均为刘某投入;其中6-12层投入钢材777543元。”
然而二审庭审中,年某突然翻供,又称钢材系其自行支付。
更荒诞的是,同一份判决书第16页,法官竟采信该虚假陈述,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故意违背事实,推翻此前年某自认、及两级法院已认定的以料抵款事实。前后逻辑撕裂,认定堪称荒谬,已涉嫌枉法裁判。
更令人愤懑的是:刘某主张的6-12层砂石、水泥等投入,及钢脚手架、搅拌机、卷扬机等租金,法庭未组织质证便径直忽略,直接导致其近500万元投入与合理收益被剥夺。
十六年申诉路,77岁的老人仍在奔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此案完全符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系伪造”“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条件,却始终石沉大海。
法治中国,不该让确凿事实在程序空转中消磨,更不该让古稀老人的半生心血,在无尽等待中付诸东流。
他仍在等一个公正的答案,恳请媒体与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让这桩陈年旧案,终于能迎来本该属于它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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