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法承包养殖户到被判侵权赔偿,从自主开发土地到被认定强行占用,吕某宇的人生因一纸承包合同解除彻底改变。手握养殖证、相关部门调解书、土地开发凭证等多份材料,他控诉案件存疑,多年维权无果,晚年生活陷入绝境,一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背后的公平正义疑云亟待厘清。
一、历史承包与解除:合法经营却埋下维权隐患
1992年起,吕某宇在五一村凉水沟承包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靠勤劳耕作改善生活。1994年,他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准使用期限至2007年7月21日,持证经营多年,从未拖欠相关费用,是当地公认的踏实养殖户。
矛盾始于2006年,五一村村委会将吕某宇起诉至相关部门,要求收回养鱼池经营权并补交承包费。一审相关部门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吕某宇不服提起上诉。在中级相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承包合同于2007年7月21日解除,吕某宇交还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承包费。当时村委会口头承诺给予合理补偿,却始终未兑现,这成为后续纠纷的导火索。
二、矛盾持续爆发:合同解除后耕种与集体维权对峙
承包合同依法解除后,吕某宇并未退出原承包范围土地。原因在于,案涉土地多是他多年来在鱼池周边自费开发、改良土壤而来,倾注了大量心血与成本,且村委会承诺的补偿迟迟未落实,他认为自己理应享有相应权益。
2019年,五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承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责。2024年、2025年,合作社连续两年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将案涉土地对外出租,租金分别为590元/亩、500元/亩,但土地一直由吕某宇耕种占用,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合作社此前多次就此提起诉讼,均被相关部门驳回,直至2026年,此次诉讼突然被相关部门受理,流程异常引发质疑。
三、诉讼审理争议:焦点对立与程序存疑
此次诉讼中,合作社提出三项诉求:要求吕某宇停止对350亩集体土地的侵害;赔偿2024年损失88500元、2025年损失175000元,合计263500元;由吕某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吕某宇当庭提出三项抗辩:一是合作社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无权代表集体主张权利;二是案涉土地为自己自费开发,长期耕种形成事实权益,并非无故侵占;三是相关部门此前多次驳回起诉,此次突然立案涉嫌重复立案。他还强调,2005年相关部门调解时村委会明确承诺补偿,多年未兑现才导致他拒绝交还土地,责任不在自身。
相关部门审理后认定,2007年调解协议已合法解除承包合同,吕某宇不再享有经营使用权;合作社提交出租公示、合同、报警记录等证据,土地占用及损失事实清晰;合作社2019年依法成立,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全部采纳合作社主张。
四、判决结果冰冷:被判停止侵害并赔偿巨额损失
2026年,当地相关部门作出一审判决:吕某宇立即停止对案涉350亩土地的侵害;十日内赔偿合作社经济损失共计26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26.25元;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中级相关部门。
这份判决对吕某宇而言无异于沉重打击。二十年辛勤耕耘、自费开发改良土地的付出被全盘否定,多年未兑现的补偿诉求无人理会,反而要承担巨额赔偿,合法养殖户一夜之间变成侵权人,晚年生活彻底失去保障。
五、当事人泣血诉求:求公平正义,盼依法纠错
吕某宇始终坚持,案件存疑,此前多次起诉被驳回,此次立案受理违背常理,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他提出四大核心诉求:核查案件程序合法性,认定此次立案是否属于重复立案,排除干预;重新认定土地权益,确认其自费开发土地的历史贡献与合理权益;兑现当年调解时的补偿承诺,弥补多年土地投入与经济损失;启动案件再审或异地审查,破除地方干预,依法纠正错误判决。
农村土地纠纷关乎农民生存根基,合法承包、自主开发的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当历史贡献被忽视、合理诉求被漠视、程序存争议,个体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吕某宇的遭遇,不仅是个人权益受损,更考验着基层公正与乡村治理温度。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彻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真正彰显公平正义。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2042542527379673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