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每日新闻网收到营口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的实名控诉来信说: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在一桩千万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审理中,存在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一审法院判决不仅否定了一场程序合规、公平竞价的国有产权交易,更让善意受让方陷入权益受损的司法劫难。
为全面还原案件原貌,每日新闻网现将营口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的实名控诉来信原文照登如下:
我是实名反映人刘泽,电话13904176777 是营口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现在实名控诉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下称“盖州法院”)在审理(2023)辽0881民初2576号案件过程中,疑存在事实认定歪曲、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显失公平等严重问题,其作出的一审判决疑是枉法裁判,严重侵害我司合法权益。

图片内容由刘泽提供
2021年8月31日,我司通过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省级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历经多轮角逐,最终以2802万元的价格,依法受让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86.1652%的股权。此次交易全程严格遵循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流程,股权评估、挂牌公示、竞价成交、价款支付、股权变更登记等每一个环节,均在产权交易平台的全程鉴证下完成,所有手续合法合规、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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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我司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并依约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顺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标的公司的合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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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完成后,我司秉持契约精神,积极推进标的公司的运营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我们筹备1.55亿元的升级改造资金(实际从2023年2月份——2024年2月份期间我们投入升级改造资金1.55亿+竞拍项目资金2802万元=1.83亿元),为项目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项目于2024年2月份并网发电,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交易完成近两年后,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突然反悔,以“股权转让未经审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莫须有的理由,将我司诉至盖州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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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愤慨的是,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程翔公司返还股权,仙人岛资产公司仅需返还814.32万元股权评估价值。经精准核算,程翔公司1.8302亿元的总投入,减去一审判决仅有的814.32万元返还金额,直接损失高达1.748798亿元。这一判决结果引发程翔公司强烈不满,盖州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完全无视案件的核心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了一份充满法律瑕疵的错误判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判令我司返还股权,仅由原告返还814.32万元的股权评估价值。这份判决,枉法裁判的痕迹昭然若揭。
其一,无视合法交易程序,公然歪曲案件事实。 案涉股权通过省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本身就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审批程序之一,这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常识。我司以高于评估底价29%的价格竞拍成功,不仅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反而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谓“无偿取得21个风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说法,疑纯属无稽之谈——容量指标属于标的公司内部资产范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毫无关联。盖州法院却对这些铁一般的事实视而不见,仅凭原告的片面之词,就认定交易“损害国家利益”,疑其行为是对客观事实的公然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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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混淆法律条文概念,适用法律根本性错误。 盖州法院以“股权转让未经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认定合同无效,这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首先,产权交易平台的公开挂牌交易,就是国有资产转让审批的核心环节,交易完成即意味着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其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再者,即便未经审批,合同也只是“成立未生效”,而非“无效”,这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内容。盖州法院对法律条文疑恶意曲解,也暴露了其裁判的不公正性。
其三,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纵容过错方不当获利。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程翔公司返还股权,仙人岛资产公司仅需返还814.32万元股权评估价值。经精准核算,程翔公司1.8302亿元的总投入,减去一审判决仅有的814.32万元返还金额,直接损失高达1.748798亿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我司需返还股权,原告则应返还我司支付的竞拍项目资金2802万元股权转让款+2023年2月份——2024年2月份期间我们投入升级改造资金1.55亿=1.8302亿元)。但盖州法院却以2025年的股权评估价值作为返还依据,判令原告仅返还814.32万元,这意味着原告将因自身过错获得高达1.748798亿元的不当利益。同时,我司为交易支付的服务费、股权增值产生的收益等损失,均被盖州法院刻意忽略。这样的判决,疑完全背离了“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疑是对公平正义的公然亵渎。
国有产权交易的核心,是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公正,既要守护国有资产安全,更要保护善意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盖州法院的这份疑是错误判决,不仅摧毁了一桩合法有效的市场化交易,更严重挫伤了市场主体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的信心,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的法治根基。它传递出的负面信号令人不寒而栗:即便企业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参与市场竞争,也可能疑因司法不公而遭受灭顶之灾。
我作为本案的受害方,我司绝不接受这份疑是枉法裁判的判决。目前,我司已正式启动上诉程序,我们期盼二审法院秉持司法公正的原则,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摒弃一审判决的偏颇之处,作出经得起法律与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决。
我司二审诉求内容:
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3)辽08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确认(股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三:如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持不同意见,则请求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28,020,000元;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交易服务费224,160元;
4,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信赖合同有效,程翔公司实际履行升级已投入资金1.55亿元改造义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具体金额以司法评估,审计结果为准);
5,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被否定而依法应受保护的股权增值利益人民币3,982,000元;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同时,我以个人名义和企业名义,通过多家客户端及媒体、自媒体账号平台实名向社会各界实名举报盖州法院的疑是错误判决,呼吁上级司法机关依法纠正盖州法院的错误判决,还我司一个清白,还市场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营商环境!







图片内容均由刘泽提供

我坚信,在多方媒体的关注与监督下,这起案件必将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我司所遭遇的不公也终将得到匡正。
营口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实名 控诉人(举报人):刘泽 电话13904176777 2025年12月21日
来源:https://everyday-news.com/mobile/show/index/cid/6/id/3111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