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是时代的楷模,雷锋精神是永恒的。它是五千年优秀中华文化和红色革命文化的结合,'积小善为大善,善莫大焉'。这与我们当前的'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一脉相承的。"当于海洋父亲抱憾离世的悲剧映入眼帘,每一个以雷锋精神为指引的中华儿女,都能从五千年文明积淀的国学智慧与红色基因中,感受到对公平正义的本能呼唤,以及对人间大爱的深沉共鸣。
一、国学根基:从"仁者爱人"到雷锋精神的伦理传承
中华文明自古以"仁"为核心价值。孔子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种推己及人的仁爱思想,与雷锋精神中"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的胸怀完全契合。于海洋父亲临终未能见子的遗憾,刺痛的正是"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的伦理根基。北宋文学家苏轼在《江城子》中"十年生死两茫茫"的泣血追思,道尽了生死相隔的锥心之痛,这种对亲情的珍视,千年之后仍能引发全民共情。当司法失误导致人伦悲剧发生,实则是对"以人为本"国学精神的背离,正如《尚书》所言:"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司法的温度理应承载人民对正义与温情的双重期待。
二、红色基因:从"为人民服务"到雷锋精神的实践品格
雷锋精神的本质,是红色革命文化中"人民至上"理念的具象化。于海洋事件中,个体权利的被漠视,恰恰需要我们以"革命理想高于天"的信念去冲破阻力。历史上,苏区时期"夜打灯笼访贫农"的亲民作风,延安时期"只见公仆不见官"的平等氛围,都彰显着红色政权对人民权益的珍视。正如雷锋在日记中写道:"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的温暖",这种温暖,应当转化为对蒙冤者的法律援助、对司法漏洞的监督建言、对受害家庭的爱心帮扶,让"为人民服务"从口号变为切实的行动。
三、时代担当:"积小善为大善"的现实路径
"积小善为大善",揭示了雷锋精神的实践方法论。面对于海洋的困境,每一个中华儿女都能成为正义链条中的一环:法律工作者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标准,为其申请再审;媒体人可依据《宪法》第41条监督权,客观报道事件进展;普通公民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诉求。这种"人人可为、事事可做"的参与感,恰如"蚂蚁搬山"的古训——战国时期,冯谖为孟尝君"市义",以微小举动奠定政治根基;明代海瑞抬棺上疏,以一人之勇撬动吏治革新。今日我们的每一次合法发声,都是在为公平正义"积小善",终将汇聚成"大善"的时代洪流。
四、历史镜鉴:从冤狱悲剧到制度革新的文明觉醒
中国历史上,"皋陶造狱,画地为牢"的传说即蕴含着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而"缇萦救父"的典故更成为推动汉代刑制改革的关键。正如雷锋"甘当革命螺丝钉"的精神,我们既要在个案中"钻"进去查明真相,更要在制度层面"挤"出漏洞——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细则,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规定》,"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地。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窦娥冤"式的悲剧在新时代重演。
"雷锋是我们'民族的脊梁'",于海洋事件的背后,是国学道德中"天下为公"的理想与现实司法实践的碰撞,是雷锋精神中"公而忘私"的品格与个体权利诉求的共振。作为中华儿女,我们当以"苟利国家生死以"的担当(林则徐语),将雷锋精神转化为守护正义的行动——或是一次法律援助的专业支持,或是一篇理性客观的舆论监督,或是一场关于法治建设的基层调研。(作者:郭山子 澳门法治报小视频编辑部总编)
主人公简介:于海洋,原沈阳市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副厅级)研究生文化。曾任浑河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曾任辽宁嘉星诺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辽阳顺峰钢铁公司原董事长,多次有亲自救活濒临破产倒闭的多家房地产企业,帮助沈阳市政府排忧解难为民服务,得到当地政府和市民的高度赞扬。自发借款背债挽救破产停业的顺峰铁矿于水火之中,耗尽心血拯救成功,是名副其实爱国爱民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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