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普通的2023年,一场冤假错案的风暴,却在成都的互联网游戏界悄然酝酿。一位80后企业家王瑶,因其公司开发的几款游戏被指控为赌博软件,目前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指控。这不仅是一场关于财产的较量,更是一场关于法治和正义的较量。
王瑶的公司,曾响应国家“文化润疆”战略,开发并运营几款手机游戏,辐射汉维双语玩家,却在2023年11月2日被库车市某部门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名义抓获,其公司及个人财产共计2.7亿元被冻结,员工劳动收入被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然而,在北京,包括清华、北大的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均对此案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此案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更有资深律师直言:“他们的目的就是抢夺民企财产”。(下图是王瑶公司开发的游戏思维模式图)。
库车市某部门和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从某部门三次移送,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目前多达646本的涉案卷宗,再到审判阶段的种种违法行为,这一切似乎都在指向一个目的——利用罚没收入解决当地财政压力。
在这场风波中,我们看到了权力的游戏,看到了法治的边缘,更看到了企业家王瑶及其团队的无奈与坚持。他们的命运,牵动着每一个法律从业者和关心法治的人们的心。
2024年8月12日,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3日,库车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电话通知案件于2024年8月25日正式开庭。8月20日,又通知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
这场庭审中,我们经历了出庭通知、起诉书送达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法院强行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庭一边审判公诉人,一边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被剥夺。
这一切,都在挑战我们的法治底线。我们不禁要问:在法治社会中,权力应该如何行使?正义应该如何伸张?成都企业家王瑶的命运,又将何去何从?
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对此案给予关注,关注这场可能改变法治走向的案件。让我们一起关注,一起监督,一起为正义发声!
那么,这起案件到底存在哪些重大疑窦,且看以下详情:
2023年案发前,在成都经营企业的80后企业家王瑶管理的几家公司响应国家“文化润疆”战略部署,开发、运营捕鱼、斗地主等常见手机游戏,辐射汉维双语游戏玩家。王瑶的公司分布于成都、宁波、北京、上海、西安等城市,其中包括成都高新区的高新企业,这些公司解决了100多人的就业。
针对此案,多名知情人(包括当地心怀正义的某部门人员)透露:本案系厦门美亚柏科公司向库车市某部门局长罗某提供大数据信息,然后由以库车市委领导王某某牵头召集某部门三家“研判”,在定好结果后,出动所有警力去内地调取银行流水,通过流水查找是否有库车市的玩家。发现有当地玩家后,随即进行刑事立案,重新再派出警力去外省调查取证。据了解,库车市曾以类似方法“打捞”过两起将网络游戏认定为赌博软件的刑事案件,并且涉案的金额都很大,本案是第三起。所以是尝过甜头,并以此炮制“冤假错案”,其目的就是通过罚没收入解决当地财政压力。
2023年11月2日,库车市某部门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名义在乌鲁木齐机场将王瑶抓获,刑拘至今(另有刘氏两兄弟是杭州、南宁企业家,也因该案被刑拘),警方随即冻结了王瑶及刘氏2兄弟企业及个人财产共计2.7亿元,将其公司的员工劳动收入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并立案追究刑责。
法律专业人士评估认为,本案立案管辖即存在严重错误。本案是重大跨区域案件,游戏玩家遍布全国,且游戏软件都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为何其他省份都没有将涉案的游戏认定为赌博软件,唯独被库车某部门就将涉案的游戏软件认定为赌博软件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难道是库车某部门的执法办案水平远高于其他省份的某部门?
企业家王瑶担任法人的公司分布在广东、四川、江西、河南等多地,而公司主要办公地点、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所在地等均分布在成都、宁波等城市,都不在库车市。案件涉及游戏玩家之众多、影响范围之广、要论案件,那就应该在多地某部门的共同管辖之内,显然,库车牵强附会管辖本案的动机不言而喻。
此外,当地还将本案列为督办案件。根据《某部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和《某部门机关执法细则》第13-03条,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某部门机关予以管辖,而库车市只是县级市,该地某部门机关依法不具备立案管辖权。
2023年11月-2024年8月,本案经历了某部门三次移送,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涉案的卷宗多达646本,能铺满整个房间。
早在某部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特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易继明教授进行了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书》,法学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权威鉴定机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表明涉案游戏规则不具有赌博功能;与涉案游戏实质性相似的游戏仍在市面上正常运营,甚至在上海市同类游戏的违法问题甚至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但库车市某部门和检察院依旧对本案侦查和审查起诉。
违法情形:
1.本案的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退回补侦阶段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均遭口头驳回;
2.案件移送至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成为了检察院指导库车某部门补充侦查被告人有罪证据的指引,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库车检察院还指导库车某部门侦查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关于本案的审判就形成了“边审判变侦查”的司法怪象;
3.库车市某部门于审判前,将百余名游戏玩家先行以赌博的名义实施治安处罚,先行定性,并且把处罚决定书和讯问笔录都作为证据移交,罚款和拘留均已履行完毕。这种某部门先行定性后再交法院进行审判的操作手法,让司法沦落为某部门违法操作的背书工具。
4.违法超长期羁押被告人王瑶。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通过检索类似的相关案例,均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如此之久的强制措施,结合本案,在实体法层面,企业家王瑶涉嫌的罪名本身非暴力性或具有人身危险性犯罪,其公司开发运行的游戏不具有社会危害。在程序法层面,库车市某部门缺乏对王瑶案的管辖权,且针对王瑶采取的强制措施缺乏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5..侦查期间,库车某部门到成都的第一天,就要求公司财务将5000万直接转账至库车市某部门账户;让公司员工带着办案民警去娱乐场所消费;违法使用被扣押的王瑶家属车辆,产生数百元ETC费用;办案警官违法将公司员工的苹果耳机据为己有,耳机价值1899元,最后显示的耳机路径是在库车某小区,该耳机属于员工个人所有,与案件无关,也并未写在给扣押清单中;办案人员简直就是借办案之名行伺机掠财之实;
7.库车市以游戏涉“维语”为由假借“维稳”之名,践踏“依法治疆”方针。库车市总是夸大其词打着涉维语、“维稳”的幌子搅和在这个假案里,但这些版号的游戏不仅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而且译制之后的维语游戏也是在新疆广电的媒体上做过宣传的。说明这类游戏都是经过重重政审的。库车市某部门滥用“民族政策”,仅对维语版游戏冠以罪名,目前市场上许多一模一样的汉语版游戏仍在合法经营。库车强调“维语版”游戏涉嫌构成犯罪,这严重违反法治原则,抹黑民族政策、语言政策和维稳政策。案涉游戏分为维语版和汉语版,二者的区别仅为语言文字(维语版游戏由汉语版翻译而来)和美术设计(维语版游戏包含更符合民族地区习俗的背景、人物设计)的不同,而游戏功能、规则都完全一致。但是库车市某部门以维语、维稳为由,认为仅维语版游戏构成犯罪,采取刑事措施,而不管汉语版游戏,汉语版游戏仍可正常运营。其中原因在于律师提供了诸多内地类似游戏连行政处罚都不涉及,库车某部门不宜公然违反内地执法司法先例,于是以维语、维稳为借口,拿维语版游戏下手。库车市某部门如此区别对待游戏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个语言版本,公然违反法治原则,违反和抹黑民族政策、语言政策、维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妥善处理好各类语言文字关系,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我国法规政策并不限制或者禁止提供维语产品和服务,例如之前“汉译民文”电影电视剧,在新疆自治区高院都认定为“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译制成维吾尔语在中国境内传播构成合理使用”,而且也是响应国家“文化润疆”政策;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7)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2024年8月12日,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8月13日,库车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电话通知案件于2024年8月25日(周日)正式开庭;8月20日,通知于2024年8月24日(周六)召开庭前会议。
本案在审判阶段由当地检察院党组领导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指控10个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党组领导带头组成7个人的审判团队。足见此案在当地的重视程度和政法机关的决心。
违法情形:
1.出庭通知、起诉书送达未按法定程序送达。2024年8月13日,库车市人民法院口头通知于2024年8月25日(星期日)开庭。该决定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此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依法不能以电子形式送达。我国仅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经受送达人同意后电子送达的规定(参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第35条规定),举轻以明重,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存在电子送达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文书依法当然不能以电子形式送达。而且,辩护律师已明确不同意电子送达。但是该院没有向同案各被告人的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就口头通知要求8月25日开庭。其二,周日开庭剥夺了律师的休息权。其三,本案案卷646卷(除此之外,开庭后公诉人又当庭提交额外3份卷宗),但该院就用时一日就对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完成审查,作出开庭决定,不符合常理,难以排除提前介入的嫌疑。
2024年8月20日,库车市人民法院口头通知于2024年8月24日(周六召开庭前会议,该决定严重违法。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然而本案中,库车市人民法院未完成对辩护律师起诉书副本送达,却冒然口头通知召开庭前会议,时间定在开庭前一日,完全无视本案案情复杂、人员数量多的情况,完全没有充分兼顾控辩双方意见,罔顾《刑事诉讼法》的期限规定和《庭前会议规程》的程序要求,系严重的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2024年8月24日,库车市人民法院口头通知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该决定严重违法。如上文所述,庭前会议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前三日送达至辩护人,而非开庭前三日寄出。自8月27日起,方才有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收到该出庭通知书。2024年8月20日,法院口头告知律师于8月24日前来参加庭前会议。但在这时,所有律师都没有收到“起诉书副本”。在没有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情形下就强迫律师来开庭。律师分别向法院邮寄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但法院置之不理,在没有辩护律师参加的情况下仍于8月2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按照刑诉法,起诉书至少要在开庭日前10日送达,庭前会议的出庭通知书需要提前3日送达。库车市人民法院的这些送达程序均严重违法。
2.库车市人民法院在王瑶及其5位员工均已聘请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强行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5位员工可作证),于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试图让占坑律师“顺利推进”库车市法院的违法庭审程序。
2024年8月24日-9月11日 库车市人民法院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违法情形:
1.各投诉人于庭前会议再次就案件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但法院不作书面回应,导致律师无法上诉(如果法院驳回申请);
2.公诉人和审判员互换角色,合议庭代替公诉人回答”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公诉人代替合议庭发问,警告、训斥律师和被告人等;
3.公诉人多次在庭上公开羞辱辩护律师不专业、不称职,威胁要给被告人指定律师,严重违反法律人执业道德的行为。同案的辩护律师请求审判长制止时,反被审判训斥律师未经许可随意发言,严重然乱法庭秩序,并口头警告律师对其罚款、拘留、发司法建议函等!
4.法庭一边审判公诉人一边收集证据。在第三次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当庭拿出3本案卷(卷644-卷646),称这是因王瑶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而由某部门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公诉人声称法律允许某部门和检察院可以在审判阶段随时补充侦查,在辩护人指出其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时,指使库车某部门倒补了两份补充侦查指示函来证明取证合法性,结果一份通知书写着库车市检诉提证(2024)19号,落款日期2024年8月19日,另一份库车市检诉提证(2024)20号,落款日期却是2024年8月11日,这明显不合理,说明连通知书也是后来伪造的,日期都没有调整正确。后来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三分之一都出自临时补交的这三本卷宗,说明卷644-卷646根本不是排除非法证据相关的补证,印证了合议庭一边审判、公诉人一边收集证据。对此,朱洁琼律师在举证、质证阶段向法庭提出三份卷宗的程序违法问题,但话刚出口,便遭合议庭呵斥,不允许就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因此,关于本案证据合法性问题已成为库车检察院和法院最为敏感且不能触及的神经。
5.据以认定王瑶等被告人非法获利的核心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是任何法定证据的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废除,但库车却找天津一家公司出具了该文书。该意见出具本身即违法。此外,该意见直接将未经质证的口供作为检材,将未经任何书证印证的口供孤证算进获利,所谓的两位鉴定人更是在库车市某部门刑事侦查大队(鉴定地点)实施鉴定超过半年之久(鉴定时间),吃住都在库车,住宿费和伙食费都很可能都是库车某部门出的,鉴定人员早于与库车某部门建立了深厚的“革命友谊”关系,鉴定结果怎能保证客观、中立、真实呢?
6.辩护人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关键的几个办案人员都拒不出庭,只让职务较低的办案人员出了庭,每当律师发问进入关键问题时,公诉人就马上制止律师继续发问,或替办案人员解释,审判长更是充当第二公诉人角色,绕开公诉人,引导侦查人员回答关于取证合法性问题。
2024年9月12日,开始正式开庭。违法情形:
1.2024年9月12日正式开庭第一天,其中孙志梅律师对检察院领导当庭提出回避,就在律师阐释回避理由时,法院领导(审判长)立刻打断了律师发言,并当庭口头警告、训诫,同时威胁律师无故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妨碍法庭正常庭审秩序。公诉人趁势对提回避申请的律师当庭进行训斥,并威胁律师会层报上级机关和司法局要求对律师进行处罚。审判长当庭口头宣布:驳回律师的申请并不得复议,并将依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将此事记入开庭笔录,并且要求执行法警将正对各投诉人的摄像机拍摄的视频剪辑发送给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以此阵势强压律师在庭上提出申请,强压律师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2.在正式开庭前,审判长特意安排法警准备了一台尼康摄像机,只要被告和辩护律师发言就对准他们拍摄,以此威慑辩护律师,并将律师和被告人同等对待。
3.库车市法院针对朱洁琼律师向北京市司法局发过司法建议函,按正常程序只有在庭审程序结束后发,目的显然就是让朱洁琼律师退出该案的辩护,剥夺其律师辩护权。
2024年9月21日,法院禁止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并当庭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在当日上午的庭审过程中,朱洁琼律师正在发表质证意见,审判员当庭制止朱洁琼律师,并警告在后续的质证环节不得再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发表质证意见,同时警告其他投诉人。理由是“非法证据排除”事项已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不得在质证环节再就合法性发表意见。随即,李永平律师举手示意表达反对意见,因为法庭质证就是围绕证据的三性问题展开,不让辩护律师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接着审判长当庭口头训诫李永平律师,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扰乱法庭秩序,同时羞辱李永平律师不懂法律,要当庭给李永平律师普法,李永平律师当庭提出“我也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学专业毕业,我不需要你的普法”,审判长当庭要求法警将李永平律师架出法庭。同时,朱洁琼律师和李永平律师就这段时间以来庭审中存在各种违法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如:公诉人多次未经合议庭许可随意发言和打断被告人的发言,合议庭都没有制止,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言马上就会招致审判长的制止和口头警告、威胁、训诫,合议庭明显没有贯彻“控辩平等”的形式要求,没有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合议庭随即宣布休庭(没有告知休庭时长),审判员要求李永平律师庭外交流。随后李永平律师在庭外等待合议庭成员前来谈话,但超过20分钟后仍不见合议庭成员找李永平律师谈话解决庭审程序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参加庭审的部分律师眼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合议庭的严重侵害且没有纠正的意思表示,合议庭对有关违法问题拒绝向辩护律师作出解释或说明,故辩护律师立即决定前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对侵害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控告。截至各投诉人递交本投诉书时合议庭仍就未庭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作出任何回应。
在各投诉人在前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的路途中,投诉人均接到了库车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来电、短信,警告各辩护律师严重违反了法庭秩序,威胁如不在半个小时内返回法庭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不得继续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同时向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和处理意见相威胁。各投诉人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因合议庭违法限制律师辩护权的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权。
下午4:00,库车法院仍然坚持开庭,审判长在庭上告知各被告人,因辩护律师无故缺席庭审,责令各被告人直接解除其与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并逼迫各被告人在3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并在9月24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告知合议庭。审判长当庭宣布不会再让6名律师踏进库车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半步。因此,6名律师的执业权利彻底被库车法院剥夺。
2024年9月21日,各辩护律师逐级向各级部门投诉、维权。
2024年9月24日,库车市人民法院打电话给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企图强迫当事人更换律师。后来经律师投诉后,阿克苏中院安排了一位领导出面调查律师所反映的问题,在朱律师会见第一被告王瑶时,库车看守所告知收到库车法院通知,朱律师不能再会见被告人,后经过阿克苏中院的领导协调,当日冲破种种阻碍才见到了被告人王瑶。律师们认为,本案已不可能在库车市人民法院得到公正审判,基于在法庭审判阶段出现如此严重的、基础性的程序违法问题,实体上也不可能公正,并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4、5、9、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2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详见附件三),本案属于“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完全符合提级管辖的法定条件,至少可由阿克苏中院提级审理,或自治区高院指定阿克苏地区以外的法院管辖。但是,本院由阿克苏中院亦无法公正审理,原因在于原库车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魏江波担任案件公诉人,该同志在本案休庭后已转任阿克苏检察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如果本案指定由阿克苏中院审理,那么阿克苏检察分院在该同志的影响下必然无法公正行使审查起诉和控告职能;如果案件指定由阿克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下级人民检察院仍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若上诉则仍将交由阿克苏地区法检机关处理,二审将流于形式。因此,本案理应只能由自治区高院指定阿克苏地区以外的法院管辖。
2024年10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上,他强调要“坚决治理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更是指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十条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六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二条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11月初,库车市委领导亲自过问本案,向自治区高院打报告,企图让自治区高院放弃对律师反映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本案的最新进展是,2024年11月11日,本案的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收到库车市人民法院材料,告知将于2024年11月18日再次举行庭前会议,在已验证无法公正审理本案的库车市人民法院强行推进本案,争取早日结案,罚没涉案的全部财产。
除审判长库车法院领导张某被替换外,合议庭法官仍是“原班人马”,本案的被告和辩护律师都合理怀疑这样的合议庭摆脱不了库车法院党政一把手张某的影响,鉴于法院还邮寄了《阅卷通知书》,很有可能在原有646份卷宗外(大量卷宗系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外产生,3份卷宗系庭审阶段当庭提交,魏江波领导当庭指示刑事案件“可以一边审判一边收集证据”)违法产生了新的案卷需要律师前往阅卷。
以上述这起荒唐的“赌博案”为例,如果舆论没有及时揭露这里存在的诸多重大问题,阻击少数人的利益企图,某部门的一条龙链条则会更加变本加厉,并使该案最终成为一起全新的冤假错案和法治丑闻。多位法学家呼吁,对于这种问题明显的个案,还望各界媒体及时监督、尽早报道、勇敢批评,只有这样,我们国家的法治才有希望。
(文、图来源:牛思研习社 @律媒清风)